茲太平洋與遠東委員會提出中東鐵路各議決案,請由大會通過。其文如左:

今議決:為有利益者保存中東鐵路,應予該鐵路及服役并使用鐵路者更加良好之保護,職員遴選更加注意,以便完成業務之能率,款項開支更加撙節,以便防阻財產之浪費。

此事應即由相當之外交途徑辦理之。

此案現提請大會同意,未知尚須討論否?吾美利堅合眾國同意①……

主席謂業已一致同意

又,中國以外各國,在委員會關于中東鐵路另行通過一案。茲提請大會通過之如左:

除中國外之各國,于贊成關于中東鐵路之議決案保留權利,堅要中國對于中東鐵路股東公司債券所有者及債權者等之各外國人,是否履行義務,擔負責任。此種義務,各國認為自建筑鐵路合同及中國照該合同之行動而發生者,各國并認一種代管性質之義務系從中國政府施行其權力于該鐵路之執掌及行政而發生者。

現此案是否愿予討論?

施肇基君謂:關于中東鐵路頃所通過之案,與現在提出之案,顧維鈞君曾在委員會于2月2日發表聲明,茲擬提出大會,作為已經宣讀載入議事錄內。

主席謂:現在如無異議,關于中東鐵路二案,顧維鈞君在委員會發表之聲明,當即作為已經宣讀載入大會議事錄內。

當以并無異議,遂將顧維鈞君在委員會之聲明載入如左:

顧維鈞君謂:本席愿述數語,明白表示中國代表團對此重要問題之意見。 本代表團以為此中東鐵路問題,與各國發生關系,始自1919年協約國訂立之協定,經中國暨參與本委員會之五國加入在內。

中國代表團于討論此事,有數項要旨,應請注意。其一,監督西伯利亞鐵路全線之經營,連同中東路在內,既規定于協約國訂立之協定;今若對于中東路另定特別辦法,使中國不免發生疑慮。其二,中東路之重要關鍵,在接連歐洲與太平洋之交通。故無論何種協定,如不將接連歐洲之西伯利亞鐵路及能達海口之烏蘇里鐵路包括在內,則其價值亦自有限。其三,該路路線,全在中國領土之內,中國主權應予保障。

中東路之由來與其性質暨該路與中政府之關系,本席不欲贅述。因此各節,業已載入中俄數種協定及中國與保有該路全部資本之道勝銀行所訂合同內。

依此三項要旨(即按照1919年協定對于中東路不能另定特別辦法,暨關于中東路任何協定,如不施行于能達海口之烏蘇里鐵路則無甚價值,并無論何種辦法,如與有利害關系之中國之領土主權有所抵觸,不應成立),先經中國代表團之代表在專門分股委員會,復經本席親在全權代表分股委員會,與各國代表協商可以實行之辦法。有一時間,主席指派預備討論根據之楷美婁君與本席共同擬成一草案,當時本席以為此事可以意見一致,旋經提出分股委員會,乃其他代表意謂必須加以刪改;而此刪改之處,均與本席所述要旨互相抵觸。分股委員會經此種種困難與復雜情形,得一結果,如頃由羅脫君向委員會所報告者。

又第二案內載:中國以外各國保留權利,要求中國能否履行義務擔負責任云云。此自屬各國權利以內之事,非本席所得加以評論。 本席惟愿將中國意見關于中國與該路公司之關系,略述數語。該路法律上地位已明白規定于中俄各協定及中國與該路暨道勝銀行所訂合同。此后復與該路公司訂立合同之內。所有該路內部改組事宜,均照一定手續,且時常查照1920年10月2日中政府與道勝銀行新訂合同辦理。 本席固知本委員會不愿討論此合同之事,即本席亦不愿討論及此。而所以追述及此者,不過作為一種報告,并表明中國政府先經調查明[白],確知道勝銀行可以代表該路一切股東及所有股份,且法國政府亦曾為之證明,是以與訂新合同。

至中國所負代管責任之范圍,自以從前俄國政府按照中俄協定行使之職務與中國現因俄國目前尚無正式承認之政府暫代行使之職務為度。故于此范圍以內,亦可謂中國擔負俄國政府與該路公司關系上原有之責任也。

按之目前實在情形,該路固有改良之余地,猶之世界各鐵路,無不有應改良之處也。惟中國政府所遇之困難極大。因俄國政變與其內亂,致在該路區域內發生意外問題。俄國工人屢次罷工,紅、白兩黨互爭該路。所有種種詳情,毋庸贅述。諒本委員會各代表猶能憶及1920年該路總辦霍爾瓦特將軍采取非常辦法,宣告自任為該路區域內之最高總司令,行使政府職權之事。

自始迄今,每遇一次事變,中國官吏必竭盡心力,以應付此艱危時局,使該路區域內各界人民至今得以安居樂業。外國報紙,如可確信,不難復按中國政府按照與俄國政府原訂合同條款,已盡力保護該路,與該路服務人員倘如此保護,猶有數國以為尚未十分完善,則其咎實由于俄國國政治紛擾,較之由于中國方面,有何不能毅力完全履行其義務所致之為多;其實,當西伯利亞各路腐敗情形,達于極點之時,而中東鐵路有此保護,尚能照常通車。故本席敢望委員會于考量此第二案時,將本席所說明者,一加注意。

主席謂,現在本會對于中國以外各國通過之中東鐵路議決案,是否愿予同意?又謂吾美利堅合眾國同意……②

主席謂本案業已由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