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國與清政府簽訂的中東鐵路拓展土地的合同之一。1906年8月,清政府外務部指派吉林專員濱江道杜學瀛代表吉林省與中東鐵路公司總辦霍爾瓦特等在哈爾濱談判。歷時一年,前后會談二、三十次,終于1907年8月30日正式簽訂 《吉林省中東鐵路公司購地合同》。共13條。該合同規定: 鐵路公司應需地畝,均在此次合同之內,永不再展。在吉林省境內,鐵路公司所需地畝,東自小綏芬河交界站起,西至阿什河車站止。共占用土地5.5萬余坰。所占民地分熟地、合用荒地、有水荒地等三等,地價應根據土地等級和所在地區確定。鐵路大小車站,應會同華官查看地勢,于分界時,在車站附近,為華商留出足用便利地段,由華官商自行經理。并撥留交涉局華官廳基地。該合同簽訂,對鐵路公司貪婪的拓展土地活動,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違約占地仍不斷發生。一直到1910年,中俄雙方派員劃界,中東鐵路公司所占地與購地合同所定數目相等,中國收回了許多地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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