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1950年間先后4次頒發的有關組織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鐵路軍事運輸的法規性文件。這些條例是根據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而制訂并適時調整充實的。

第一個條例是解放戰爭初期,中國人民解放軍進入東北地區,接管部分鐵路不久,為保障部隊鐵路運輸和維護鐵路秩序,由東北民主聯軍總司令部于1946年7月頒發的,稱為《鐵道軍事運輸暫行條例》,共5章25條。條例闡述了鐵路與戰爭和國民經濟的關系,規定了軍事運輸保密、防空和迅速、準確的原則,辦理軍運的機關、軍運付費、要車、配車等軍運手續辦法,以及部隊、鐵路應遵守的軍運紀律。第二個條例是在上述條例的基礎上,為適應新的形勢而修改充實的,由東北行政委員會、東北軍區司令部于1949年2月頒布,改稱《鐵路軍運暫行條例》,共10章41條。條例總結了東北解放區鐵路軍運工作的經驗,明確規定了軍運的定義、地位和辦理的基本辦法,對軍運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規定“在人民自衛戰爭中,軍事運輸為鐵路第一等任務,軍運列車為第一級列車”,強調經辦軍運人員必須保證軍事運輸絕對秘密,嚴格規定了軍運和非軍運的界限,強調軍運的統一性、紀律性,實行計劃運輸。第三個條例的名稱和內容與第二個條例相同,也是10章41條,由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于1949年4月頒發。條例適用范圍擴大到全國,以適應全軍鐵路軍事運輸的需要。4月22日,新華社為此發表《認真實行鐵路軍運條例》社論,指出條例“對于中國人民解放事業的勝利,對于新民主主義國民經濟的發展,都有很大的意義。”第四個條例是1950年7月由毛澤東主席、周恩來總理簽署命令,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和政務院名義重新頒布經過修訂的《鐵路軍運暫行條例》,分總則、軍運定義、軍運的區分、傷病員輸送、軍運計費及付費、變更、特殊指定事項、紀律和附則等9章,共57條。1951~1954年間,軍委軍事運輸司令部制定和呈請頒發了一系列新的鐵路軍事運輸規章,該條例隨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