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發生是這樣的:前兩天浙江學生小陳在丟失車票后向列車長出示相關購票證件卻仍然被要求補票的事情轟動了整個網絡,引起了人們關于鐵路部門一系列的討論,筆者無意去評價這件事里面究竟是誰對誰錯,因為法律會給與公正的判決,筆者在意的是事情發展的這樣的局面,乘客和鐵路部門之間的溝通到底出現了什么問題?

對于丟失后補辦火車票票的相關手續,筆者也不甚了解,于是乎求助了一下萬能的百度:旅客購票后,乘車前未辦理車票掛失補辦手續,或者乘車后丟失車票的,應當另行購票。在列車上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旅客補票后又找到原票時,在乘車站可按規定辦理退票手續;在列車上,應主動向列車長聲明,列車長編制客運記錄交旅客,作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還后補票價的依據。退票核收退票費。

其實,鐵路部門也有先關規定,旅客非要討個說法難免有些強詞奪理,鐵路部門出臺的一些優惠便民措施也是著實為旅客著想,所以冷靜下來看,其實鐵路部門已經做了很多,并且買票再退款是為了遏制逃票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