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機車轉變時分是指機車支配狀態轉變時點。其規定為: 

①部、局備用機車的轉入時分為自機車整備完了接到調度批準的命令時起; 轉出時分自接到解除備用命令,蒸汽機車為點火升溫鍋爐汽壓達到 10公斤、內燃(或電力)機車為達到出段狀態 (不得晚于乘務員出勤時刻) 時起; 

②出租機車的出租和退租時分自雙方交接完了簽字時起; 若不進行交接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計算; 

③助勤機車的轉變時分為: 根據調度命令,出助段 (局) 自出段經過站段分界點時起取消支配,入助段 (局) 同時加入支配; 助勤終了時,入助段 (局) 自出段經過站段分界點時起取消支配,出助段 (局) 同時加入支配; 

④未配屬給局 (段) 支配的新造機車,委托機務段進行牽引試運時,由機車乘務員接車時起至交車時止的時間內統計為支配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