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對華鐵道侵略政策之研究:由歷史之記錄,往往察知一事之動機,而由其結果之推究,又可得一定之原則。
試觀日本對華歷來之外交政策,皆以為經濟之侵[略]往往較武力為透徹;而經濟侵略之大道,則惟鐵路是賴。故日本對華之鐵道利權之侵奪也,可謂積心處慮,已竭其能事矣。其侵略之趨向,就已發現者言,約可分為三大股。
(一)福建及揚子江流域——于1898年及1906年,曾作第二及[第]三次之要求,皆被駁。及至1914年更形活動,竟用特種之手段,邀請國務院秘書長做秘密之商榷等,其經三次之活動皆被拒絕。卒因與英國權利之沖突,乃不克達其野心。
(二)山東方面——即所謂山東問題。在戰前,山東本為德人勢力所侵入,日本雖具有此野心,亦不敢有所表現;及歐戰興起,日乃乘機借口同盟國應相互助之言,于1914年驅德駐軍,擅占膠濟路,乃成山東問題。嗣經國人一致之奮斗,歷八年之久,始于1923年1月1日收回。
(三)滿蒙方面——日本侵略揚子江之路,既與英沖突;山東之路,又復不通;乃不得不注全力于滿蒙。前雖曾與俄國沖突;但于1904年日俄戰役,日獲勝利,乃得南滿鐵道。既可以節制我東省之喉舌,又能握經濟之大權,乃以為侵略滿蒙之根據,然其北部尚受俄國勢之壓迫,仍不得暢伸其所欲。
最近中俄又進行會議,日本在勢不得不起而交涉,一以抵俄勢,一乘此中俄會議停頓之機會,以謀捷足先登之利;故借中國壓迫滿鐵為名,提出交涉,派木村抵沈進行不遺余力,若日無余晷者,此中國有不可告人之苦衷;而日皇授勛于張學良氏,其用意尤足啟吾人之疑懼焉。
二、交涉內容之分析。據云,日本派木村銳市與吾國交涉之大意約為:(一)吉敦、洮昂二路改為借款性質,仿吉長、四洮路辦法,由中日合辦。(二)中日間既定有滿蒙四路等條約,中國建筑平行滿鐵之吉海、沈海等路,何不取得日本同意,殊背既訂條約。(三)建筑長大鐵路。(四)延長吉敦路至延吉,改天圖路為廣軌,使二路銜接,以發展延邊產業。
自以上交涉之大意,經一度提出后,未能得圓滿之結果。日方乃改提四先決條件:(一)不承認中國建打通、錦縣二路;(二)速敷設吉會路;(三)改訂洮昂、吉敦借款契約;(四)中日協定鐵路運費。自以上四先決條件立定后,日方又不擬提一二兩項,僅提三四兩項如次:(一)改吉敦、洮昂拖欠之工費為借款條約;(二)停止貨運競爭、訂立運貨協定。以上兩項,系為日本所定中國壓迫滿鐵之對策。但據事實言之,中國當此國內初定之時,自顧尚且不暇,何致壓迫南滿鐵道。且滿鐵之收入,雖云減少,但較之吾國東省之鐵道,實超出百數十倍以上,況滿鐵之減收,實受金貴銀賤世界金融之影響,與吾國夫復何干?即吉敦、洮昂之拖欠工資,其因亦不在我。就以上之結論,吾人可知日本此次提出東省鐵道交涉,實為欲謀進一步之施展其鐵道侵略之政策也。
三、國民應有之認識。吾人既知日本此次提出之交涉為施展其侵略手段,故凡吾儕為國民者,對此次之交涉,應有以下之認識:(一)日本欲借直接交涉冀圖便利,以施展其要挾手段,故不向中央提出;(二)日本欲假借款及不平等條約作更進一層之壓迫,使國人在高壓力之下難以動彈,故有改約之議;(三)實行擴張其現在惟一的滿蒙經濟侵略之勢力,故有訂定運費協定之議;(四)不尊重中央,玩視吾國家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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