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訂立合同者,一系中華民國政府(以下稱中國政府),由財政總長[熊希齡]、交通總長[周自齊]及政府特派籌辦浦信鐵路事宜之員[沈雲霈],一系倫敦華中鐵路有限公司(以下稱為公司)[代表梅爾思]茲議訂條款如左[下]。

又因陽歷1899年1月6日即前清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曾立有浦信鐵路草合同,茲特允將該草合同作廢,而以此次正合同代之。

第一款(借款總額及名稱)中國政府準公司承辦發售五厘利息金鎊借款,數目系英金三百萬鎊,此借款日期,即售票之日。訂定名為中華民國五厘利息浦信鐵路借款。

第二款(借款宗旨)此借款指明系為建造官鐵路之資本,其路由津浦鐵路南段某地方至京漢之信陽相近為止,共長約三百五十英里,其測勘路線應由督辦核定。

第三款(借款用途工程期限及墊款)所備之資本專為建造鐵路、購辦地段、車輛及一切應備物料,并經營行車;又于造路內付還借款利息,均在其內;其建造工程自實在開工之日起,估計約需三年造竣。其開工日期,于此合同劃押后,不得延至六個月外;公司亦于此期內預備至多二十萬鎊之款,知會督辦聽其或在歐洲或在中國提用,作為公司代墊第一期出售債票進款。應收墊款實在提用之數,并其利息,均由第一期出售債票進款內扣除。其利息常年不得過六厘。

第四款(息率及付息)此借款利息,按票面數目虛數常年五厘,自出售債票之日起算,由中國政府每半年交付一次。當造路期內,或由借款進項、或由別款交付;嗣后先由該路進款交付,次由中國政府以為合宜之別項進款交付,按陽歷自出售債票之日起算,每半年按照此合同附表數目、日期,于十四日前付交一次。

第五款(借款期限并還本)此借款除后開之第六款詳載外,以四十年為期。自訂定借款之日起算至第十一年起還本。每年應付還款數由該鐵路進項,或由中國政府以為合宜之別項進款交付,每年按照此合同附表數目、日期,于十四日前交付。

第六款(提前還本之制限)由發售此借債票之日起,至第十年后,無論何時,若中國政府欲將借款全數清還,或欲先還合同附表所載未到期之數若干,均可照辦。至期二十年,照債票上數目加價二鎊半,即系每一百鎊債票一張還一百零二鎊半;第二十年后無須加價。惟每次預還若干,中國政府應于六個月之前用公文知會公司;其預還之數,照借款招貼內載拈鬮日期多加拈鬮次數。

第七款(交付本利之時期地點及小費)匯豐銀行既經公司派為經理借款代表之銀行,其每年應還本利,除第四、第五款詳載外,照此合同附表數目、日期十四日前由督辦在上海用規銀及或新國幣(一俟此項國幣行有實效)交付該銀行足敷在倫敦交還金鎊,其鎊價與該銀行當日訂定;或可于六個月內,無論何時皆可隨便訂定。此所還之本利,可以交付金鎊。若中國政府遇有金鎊實在存在歐洲,欲提用交還本利,于十四日前亦可用金付還,但不得為此故由中國匯去。每年付還之本利,匯豐銀行于一千分計收二分五作為經理費用。

第八款(進款不敷還付本利息之補助)此借款本利,中國政府承認全還;若鐵路進項(及或)借款進款不敷全還本利之數,由中國政府設法以別項款項補足。按期交付銀行,清還本利。

第九款(抵押品)此借款以本路作為抵押,即需將本路所有產業、材料、車輛、房屋與已購及后購之產業,以及路成后一切進項,作為抵押之合律實據。此款所載抵押各事應按照英國通例辦理。

第十款(即發債票及毀失)此借款全數準公司印發債票。其數目由公司酌定,其式樣由公司商同督辦或中國駐英公使酌定。債票用中英文字印刷,督辦簽字之名及其關防均摹刻于上,以省其親自劃押之煩。惟中國駐英公使于債票發售之前,需逐張蓋印,并其簽字之名摹仿于上,以示中國政府允準及承認發售此項債票。該公司駐倫敦代表人亦在債票上簽押,作為發售債票經理人。倘此借款發出之債票或遺失或被竊或經焚毀,公司隨即知會督辦或中國駐英公使,由該公使飭知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告白,聲明已失之票,不能憑以取款,并設法按該國例章辦理。倘所失之票已過公司期限,仍未覓回,督辦或中國公使照原數重發副票;加蓋印信,交公司收領;所有一切費用,均由公司自備。

第十一款(免稅)所有此借款之債票、息票以及付利還本等事,在借款期內不納中國各項厘稅。

第十二款(借款招貼)所有借款招貼以及付利還本一切詳細辦法,未經本合同詳載者,由公司會同中國駐倫敦公使酌定。俟此合同簽字后即準公司由其經理之匯豐銀行遵照下節第十三款所載提前發出。此借款招貼,中國政府飭知駐倫敦公使遇有應會同辦理之事,與公司協同酌辦,并將此借款招貼簽字。

第十三款(發售債票及交付借款)此借款出售債票,俟此合同簽字后,遇有機會,提前將三百萬鎊之債票出售。惟應遵照1913年4月26日中國政府之善后五厘金幣借款合同所定之第十七條辦理。公司應交中國政府應收之票價,系按照售出之實數交付中國政府。公司于每百萬扣留用費五分半即每百鎊扣用五鎊半。

第十四款(借款之收入存放及支用管理賬目)借款進項在倫敦交付匯豐銀行收存,歸入浦信官鐵路項下;至交付此款,系按照購票章程內所載購票人交付銀兩之日期辦理。其在倫敦所存之鐵路款項,按常年三厘給發利息,匯至中國各款,按銀行常例取息。借款進項暨生發之利息,除造路期內交付借款利息并經手用費外,銀行將此款存放,聽候督辦提用。督辦提用款項若過二萬鎊之數,應于用款前十日知照銀行。借款進項按照建造鐵路工程所需,隨時提用,由中國鐵路總辦或其代辦暨總核算出支取憑單,向匯豐銀行支取;并需將所提用之款,另單聲明緣由,及給發工程所需之價值。在中國所需之款項,足敷每月造路預算表所定之數目,由督辦隨時知會匯豐銀行匯至上海。所匯之款存放該銀行,聽候為鐵路事提用。鐵路賬目,用中英文字按照妥善新法登記,由督辦慎選一干練之英國籍人充當總核算,預先商明公司同意,由督辦任用,并訂立聘用合同。所有核算處應用之人員,由總核算開一額缺數目清單,呈請督辦核準,由督辦選任。借款期內,該總核算承督辦及總辦或其代辦命令,專司該路一切收支各款,并關于用款各單據,同中國總辦簽字。

鐵路局每年年終結賬后,將鐵路收支賬目及行車進款,用中英文刊印,以便任人取閱。

第十五款(借款數目不敷或有溢數)設若建造鐵路時,借款進項并生發之利息,除付借款利息外,不敷修造鐵路以及裝配所需。其不敷之數,先由中國款項提付,以免延誤建造工程;如仍有不敷之數,則向公司續借款項,其利息并條款仍按本合同辦理。若鐵路造成后鐵路項下尚有存款,將此未用之款移入后詳第十七款內載借款利息公積項下,以備中國政府撥還此合同承認應還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