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浦口至信陽鐵路系英商要求借款修筑五路之一,于前清光緒二十四年由總理衙門指令鐵路總公司與英商怡和洋行訂立草約五條,其章程系比照滬寧借款合同辦理。

(二)浦信鐵路自訂立草約后,英公使屢請速訂正約;前清宣統年間,促催更急;民國成立以來,復經英商中英公司代表梅爾思一再申請,謂在前清時已經訂約,勢難再延云云。

(三)浦信鐵路起江寧之浦口,至河南之信陽,聯接津浦、京漢兩大干路,于軍事、商業上均有切要之關系。中國若不自行修筑,英國必據約代辦,故此舉為刻不容緩之圖。

(四)此路由寧而皖、而豫,經過合肥、六安、固始、光州等處,地多平壤,物產豐饒,此線縱貫其中,則豫南、皖北之工商實業必日有起色。

(五)此路自雲霈奉命籌辦后,即與英商代表梅爾思磋商借款。梅代表以有草約在先,堅請仍照滬寧合同辦理,經雲霈批出要旨兩條:一、此路雖照原議認借英款,而合同條件必須另議;一、津浦先已告成,浦口一隅不能并設兩大車站,路線必須更改。此兩大綱,爭執甚力,梅爾思回國,請示來華,再為磋商,于改約、改線兩條始經認可。

(六)此次認定草約二十五條,名曰浦信鐵路五厘借款,迭由雲霈會商財政,交通兩部逐條研究,再與梅爾思代表磋議更正,一切條件較諸近年各路借款合同爭回權利甚多。

(七)滬寧合同,有將來續修浦信鐵路,亦可照此合同辦理之文。浦信草合同內亦有將來訂立正約,仍當與核準滬寧正約一樣之語,束縛殊為嚴酷。此次一再磋磨,始能力脫滬寧范圍。如滬寧之用人項下,總管理處以洋員為主體;抵押項下,地契用銀公司代收,逾期由銀公司管業;利息項下虛數九扣外,又有小票、小費五分之一之余利。 本合同則關于辦路權利諸大端,將所有嚴酷之條件一律刪除。

(八)本合同原擬照津浦合同履行,此次議成之結果,其較津浦續借款為優勝者,一無抵押品,一銷去銀公司查賬員,免洋員之鈐束;一逐段路成由本路接收,可以隨時開車,借收路利。

(九)本路系履行前清光緒二十四年五路條約,除滬寧、津浦兩路比較如上;其道清一路,當開辦時,純以福公司礦務為主體性質,本不相同,無庸比較。其較九廣為優者,一扣用。九廣為六厘,本路為五厘五一抵押。九廣需將契據交駐港公司,本路無此條文。一還本,九廣需滿十二年半,本路系十年即可還款;九廣二十五年以前還款,每百鎊另加二鎊半,本路系二十年以前照加,滿二十年后則否。一回息,九廣僅得二厘,本路為三厘。一用人,九廣總辦與總工程司處于同等之地位,本路總工程司則應聽督辦及或其代辦命令。一購料,九廣系令公司代為監購,本路則招人投標,并有退回之權。一酬金,九廣每年津貼公司一千鎊,本路刪去。

(十)此次訂約適當[善后]大借款成立之后,各國尚未承認之時,因應一切頗難著手;得此結果,殊非初意所及。此系中英十五年來未經解決之案,今始就緒。前者,英使朱爾典回國臨行之時,屢催從速實行,此事在外交上亦有可以利用之機,亟盼早日議決,以維信用,而便交通,民國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