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簡稱《國際貨協》。
由蘇聯、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蘭、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等八國于1951年簽訂。1953年中國、朝鮮、蒙古鐵路代表參加了在莫斯科召開的《國際貨協》參加者代表大會,并從1954年1月1日起實施該項協定。1955年,越南加入該項協定。該協定前后經過7次修改和補充,現行有效的是1974年7月1日生效的文本,包括協定文本和14個附件。它對運輸合同的形式和簽訂、合同當事人、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索賠訴訟等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是調整各參加國之間鐵路貨物運輸的法律。根據《國際貨協》的規定,按單獨運單辦理的一批貨物需要單獨車輛運送的,作為整車貨物;按單獨運單辦理的一批貨物,其重量不超過5000公斤,并且按其體積或發送國國內鐵路規章不需要單獨車輛運送的,作為零擔貨物。整車和零擔貨物的承運和發送,按貨物發送國鐵路現行規章辦理。
運送費用的支付辦法是:發送國鐵路的運送費用,按發送國鐵路的國內運價計算,在到站向收貨人核收。過境鐵路的運送費用,按《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統一過境運價規程》的規定計算,在發站向發貨人或在到站向收貨人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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