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為確保國際民用航空的安全和監視秩序,協調各國政府有關民航經濟和法律事務,并制定各種民航技術標準和航行規則的國際組織,簡稱“國際民航組織”。其宗旨是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規劃和發展。根據1944年在芝加哥召開的國際航空會議的決議,建立了 “臨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1947年改用現名“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其主要活動內容如下: (1)統一國際民航技術標準和國際航行規則。截止1984年底國際民航組織已制定了18個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文件作為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附件。(2)協調世界各國國際航空運輸的方針政策,推動多邊航空協定的制定,簡化聯運手續,匯編各種民航業務統計,制定航班導航設施和機場設施服務收費的原則。(3)研究與國際航空運輸有關的國際航空公法和影響國際民航的私法中的問題。(4)利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技術援助資金,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民航技術援助。(5)組織聯營公海上或主權未定地區的導航設施與服務。1944年12月9日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上簽字,1946年2月20日提交了批準書,成為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1971年11月19日,國際民航組織第74屆理事會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承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并自同日起參加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活動。1974年9月,在國際民航組織第21屆大會上,中國當選為理事國,在以后的兩屆大會上,又連續當選為理事國。截止1987年,成員包括世界五大洲157個國家和地區。其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另在巴黎、波昂、開羅及利馬還設有分部。國際民航組織以英、法、西、俄4種文字出版各種民航技術經濟和法律文件,主要有公約附件,航行程序,訓練手冊等,并出版《國際民航組織公報》 (ICAO Bulletin) (月刊)。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本站觀點。所轉載內容之原創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自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