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是國際聯盟的附屬機構。1946年12月成為聯合國成立后的第一個專門機構。截止1987年,已有150個會員國,遍及世界五大洲。我國是該組織的創始國之一。1971年恢復我國在該組織中的合法席會。總部設于日內瓦。其最高權力機構為國際勞工大會,每年召開1次例會。國際勞工組織下設理事會、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由大會選出28名政府代表,14名雇主和14名工人代表組成。每年召開3次例會。國際勞工局相當于秘書處,在世界各地設有地區辦事處,有職工3000人,負責日常事務工作。該組織的任務是: 改善全世界勞工的工作條件,提高勞工的生活水平,促進勞工的就業和勞資雙方的合作,擴大社會保障和保護工人健康,制定關于人權、結社、工資、社會保險、工會權利等公約和建議書、在將近60年中,國際勞工組織對海員的條件,施加了重大的影響,又通過了關于與海員雇用條件有關的30個公約和23個建議。雖然國際勞工組織必須依賴會員國、雇主和工會去執行公約,無權強迫遵守,但是公約成功地制定了基本標準。如1987年10月9日在日內瓦通過的《船員遣返公約》。該公約賦予船員在雇用終止、疾并船只失事和船東破產等各種情況下的遣返權利。同時,公約規定了具體做法:在國家這一級上,海員取得遣返權所需的最長連續工作時限應少于12個月,國家有關當局應盡可能地縮短這個時限。國家法律還應規定船員遣返的目的地,它應包括船員同意受雇用的地方,共同協議中規定的地方,船員的居住國或合同內互相同意的任何其他地方。公約規定:船東應負責用最簡便、最快速的方法安排船員的遣返,并負擔該項費用。如果這些義務得不到履行,遣返的責任就由船舶登記國當局承擔。如果船舶登記國也不履行責任,則由船員遣返的始發國或船員國籍國安排遣返。在海事大會上還通過了 《船員社會保險利益公約》,《船員醫療公約》等。又如國際勞工組織制訂的 “商船航行最低標準公約”,其中的一些條款,也被許多國家的港口管理規范所引用。該組織的主要出版物有: 《勞工統計公報》 (Bulletin of Labour Statistics)(季刊);《國際勞工組織情報》 (ILO Information) (雙月刊);《立法匯編》(Lagislative Series)(每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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