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托運人協會是本世紀50年代后期,國際商會(ICC)在法國巴黎集會,建議各國成立國家托運人協會。1955年英國率先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托運人協會。接著有許多國家都成立了托運人協會。1963年6月19日,歐洲已成立國家托運人協會的六國代表,包括比利時、法國、德國、荷蘭、挪威和英國在荷蘭阿姆斯特丹集會,決定成立歐洲國家托運人協會(European National Shippers Council),以建立彼此間的合作關系。該協會1969年改名為“歐洲托運人協會”(ESC)。協會的宗旨是“推進和支持協會會員在有關貨物的海運及其相關的聯運事務中的共同利益,并界定“托運人”為“進口商或出口商”。但是由于各國的托運人組織的結構不同,在執行中遇到了某些困難,如某些歐洲國家中的“運輸代理行”可成為國家托運人組織的會員,而在另一些國家中則不行。該協會目前的組織結構及其權力劃分如下:(1)會員大會: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休會期間,其決策由相關機構執行;(2)主席委員會:負責所有政策的決定和預算審議;(3)托運人常務委員會:為協會的執行機構,其職責是執行已決定的政策以及監督秘書處的工作;(4)班輪委員會:負責有關班輪公會和班輪營運的工作;(5)不定期船和散貨委員會:負責有關不定期船、散貨船的營運和租船工作;(6)秘書處:處理有關行政事務,并保持與班輪公會的船東、國際和政府間組織(如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海運協商小組(CSG)、歐洲和日本船主協會聯合會(CENSA)、歐洲共同體以及非會員國家的托運人協會等的聯系。如同其他托運人協會所面臨的問題一樣,歐洲托運人協會在與船東、特別是班輪公會協商后所簽訂的協議,往往不能約束其個別會員公司嚴格遵守,尤其在協商運價及相關的附加費時,特別明顯。從而它的作用受到了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