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是它是有關信用證的一項國際統一規則。1933年由國際商會(ICC)制訂,后來在1963年和1974年進行了修訂。最新的版本于1983年6月公布,并從1984年10月1日起開始實行。1983年版本中關于運輸單證(Transport Documents)的內容比原來的簡化了,并采取了多式聯運單證中所包括的條款,引人注目。根據新版本的第25條和26條規定,具有聯運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聯運單證(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等欄外注的多式聯運單證,只要與信用證沒有不同的規定,作為運輸單證必須受理。但如果發行人是運輸行,除非是“國際運輸商協會聯合會”(FIATA)批準的多式聯運單證或者注明是在承運人的立場上發行的多式聯運單證,否則銀行拒受,這就是說,發行人是運輸行時,除非該多式聯運單證是清潔提單(與轉運提單相反),否則可以拒絕。
1983年《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由6章55條所組成。包括總則和定義;信用證的形式和通知;義務和責任;單據;其他規定及轉讓。此統一慣例并非是國際法,故無強制力,必須經各當事人同意適用后才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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