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在償付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的保險賠償以后,向被保險人要求給予的一種權利。即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第三者進行交涉或訴訟,以取得被保險人在風險發生以后所應享受的一切權利以及應得的賠償,或者取得共同海損中海損分攤的補償。如果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所得的補償超過他所支付的賠償數額時,應將超過部分歸還被保險人。但當保險人工作全額賠付,且有損余收入時,保險憑藉代位求償權向有關責任方追回的損失金額和損余收入均可由保險人擁有,而不受上述約束。英國海上保險法第79條對代位求償權的限度有如下兩點規定:(1)當保險人補償保險標的的全損,不論是全部貨物的全損或是任何可以劃分部分的全損,即有權承受其已補償的保險標的被保險人所余留的利益。并得自造成損失的意外事故發生時起,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之一切權利和補償請求;(2)依上述規定,保險人如補償部分損失,即不能取得保險標的或其殘余部分的主權,但得代位行使自造成損失的意外事故發生時起,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與補償請求,只以保險人依照本法案已補償被保險人之損失數額為限度。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保護自身利益的手段之一。它包括所有權代位和追償代位兩個方面,前者是指保險人賠付后取得殘余貨物的所有權,后者是指保險人取得向第三者責任方請求損失賠償的權利。保險貨物發生實際全損時,貨物所有權已不存在,保險人只能行使向第三者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貨物發生推定全損,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的委付要求,并按照推定全損賠付之后,便取得了保險貨物的所有權,已不存在所有權的代位;但可行使追償代位,向第三者責任方索賠。在單獨海損和共同海損情況下,保險人賠付后就不存在所有權代位,只能行使向第三者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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