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保證金是發生共同海損事故時,收貨人在提貨以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的分攤共同海損的現金擔保。船舶所有人在收到保證金后,應出具收據。在實際業務中,船舶所有人往往接受貨物保險人簽署的擔保函而不收取保證金,根據《北京理算規則》,除有關方另有協議者外,保證金應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處,以保管人的名義存入銀行。根據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保證金應以船舶所有人和保證金交付人所分別指定的代表的聯合名義,立即存入經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特別帳戶。保證金的使用,由理算人決定。保證金的提供、使用或退還,不影響各分攤方的最終分攤責任。保證金如產生利息,應屬保證金交付人收益。保證金超過最后確定的分攤金額時,應將余額退還給保證金收據持有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收貨人提供保證金后可給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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