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優惠制是簡稱“普惠制”,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的一種非歧視的、普遍的、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制度。它是發展中國家在聯合國貿發會議上進行了長期聯合斗爭而迫使發達國家承諾的。1968年3月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聯合國第二屆貿易發展會議上通過了《發展中國家制成品及半制成品出口到發達國家予以優惠進口或免稅進口》的21(Ⅱ)號決議,確定了普惠制的原則、目標、實施期限,并成立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對普惠制的實施進行了協商,從此開始建立了普惠制。1971年歐洲經濟共同體實施了第一個普惠制方案,其他給惠國在1971年7月1日至1976年1月1日之間先后也實施了普惠制方案。普惠制的目標是擴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爭取多收入外匯,促使工業生產的增長。普遍優惠制的特點是:1.所有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都可享受優惠,但具體的受惠國或地區由給惠國單方面決定;2.這些給惠國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單方面提供的關稅優惠稅率,遠比最惠國待遇稅率為低,而受惠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對給惠國不必提供反向優惠。普惠制的給惠國有美國、前蘇聯、日本、澳大利亞、加拿大、歐洲共同體等26國。第1期自1971年6月開始,定期10年,已經期滿,現繼續實行。先后對我國實行普惠制的國家有:加拿大、瑞典、瑞士、歐洲經濟共同體10國、挪威、澳大利亞、新西蘭、奧地利、芬蘭和日本等共19個國家。由于普惠制的具體受惠國和受惠范圍是由給惠國單方面決定的,所以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給惠國在實施普惠制時,對受惠國的某些出口商品設置了某種限制,使這些商品實際上不能享受優惠待遇。例如根據美國1984年《貿易法》規定,法律也可否定給予某國的某些產品以減免稅的待遇。如果這些產品的估計價值在一個日歷年度內已占到美國這些產品總進口數的一半以上,或這些產品發運數的估計價在一個日歷年度內已超過一個固定的數額時,給這些產品的免稅優惠待遇將被取消。根據美國普惠制規則,要取得免稅進入美國的商品,應具如下條件:(1)包括在美國普惠制被批準的商品名單內;(2)產品必須是受惠國原產地生產的;3.產品必須是從受惠國直接輸入美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