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以企業通過本身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增加價值為課稅依據的一種稅。法國最先實行,后來通行于西歐各國,我國從1983年1月1日起,先對機械、機器、農機具、縫紉機、自行車、電風扇等產品征收增值稅,到1984年10月1日擴大到12種產品。適用比例稅率。計稅方法分扣額法和扣稅法兩種;前者即從產品銷售收入中,扣除為生產應稅產品購進的原材料、燃料、動力和計入產品售價之內的包裝物以后的余額。據以計算應納增值稅額。主要適用于機器機械及農機具等產品。后者是以企業產品銷售收入依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再扣除購進零配件已納稅款,即為企業實際應納增值稅額。主要適用于縫紉機、自行車、電風扇等產品,在美國,增值稅適用于所有商品,包括初級產品和消費品。生產環節中的某一個廠商在買進商品時的買價中,就已支付了前一環節所付的稅額,同時也履行了他自己的納稅義務。只有消費者才承擔了全部稅額。美國只對進口商品征收增值稅,對出口商品要按常規退稅。1994年1月1日以前根據我國《增值稅稅目稅率表》分為甲、乙兩大類,甲類為產品種類繁多,結構復雜,而原材料、零配件的現行稅率又高低不一,故計稅方法采用“扣額法”,共列5個稅目;乙類為產品結構單一,扣除項目的現行稅率與產品稅稅率基本一致,或低于產品稅稅率,故計稅方法采有“扣稅法”,列有7個稅目。稅率最低的為6%(農業機具及其零配件),最高的為16%(自行車、電風扇),共有稅級6級。紡織品試行增值稅,按“扣稅法”列有6個稅目,稅率最低的為4%(18支以下的純棉紗,棉混紡紗),最高為18%(毛紗、線及織品),共分10個稅級。1986年7月1日起,對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糖瓷制品、保溫瓶也改征增值稅,1987年又將部分輕工業產品改征增值稅,現行的《增值稅稅目稅率表》增加到74個稅目,稅級從8%到43%共有10級。還在擴大改征增值稅的產品范圍。應征增值稅的產品,實行出口退稅和進口征稅,其辦法與產品稅條例相同。1994年1月1日以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原“產品稅、增值稅、工商統一稅”三稅合一,增值稅稅率對銷售或進口貨物一般為17%;對某些貨物(如糧食、煤氣、圖書雜志、化肥農藥及其他國務院規定的貨物)其稅率為13%;出口貨物稅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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