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統一稅是指對外商、僑商、港商在我國境內從事工業產品生產,農產品采購、外貿進口,商業零售,交通運輸和服務性業務的人應交納的稅。工商統一稅按1958年9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101次會議原則通過后開始使用,由國務院頌發試行的《工商統一稅條例》的規定繳納。此稅分兩大部分,第1部分為工農業產品部分,以具體商品品種劃分稅目;第2部分為商業零售、交通運輸及服務性業務部門,分別按3個經營行業性質劃分稅目。共有109個稅目,40個稅級。對進口貨物主要依據第一部分稅目,共有104個稅目,稅率為136個,稅率最低為1.5%(棉坯布),最高為69%(甲級卷煙)。商業批發、國家銀行、保險事業、農業機械站、醫療保健事業的業務收入和科學研究機關的試驗收入,均免征工商統一稅。農產品在稅目稅率表中未列舉的也不征,工業產品如屬未列名或不能歸類的,可歸入“其他工業產品”中,按5%征收。根據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規定:從事對外貿易進口業務的納稅人,在貨物進口后,根據進口貨物所支付的金額,依率計稅。上述金額按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對工業品是指按照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加應納的海關進口稅和工商統一稅計算”。1994年1月1日以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原“產品稅、增值稅、工商統一稅”三稅合一,其計算方法見“增值稅”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