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調節稅是對出口盈利較大的商品所征收的一定稅金。是利改稅的辦法之一。其目的在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防止有關企業對內抬價搶購,對外低價競銷的現象發生。出口調節稅的收入,用于扶持某些出口有前途的商品。對出口不盈不虧,或利潤在7.5%以內的商品,不征出口調節稅,也不給予扶持,由企業自負盈虧。國務院1982年6月1日起決定對34種商品征收出口關稅,對哪些商品應征出口稅需根據國際市場的需求情況,國內市場的價格和生產情況而變化的。例如1983~1984年對34種商品中先后取消了6種商品征出口調節稅,到1986年4月16日征收出口調節稅的品種減少到23種;1987年1月1日起從23種商品減少到7種商品,另又對生絲開征出口稅;1988年9月為保護國內資源,又開征了對磷、苯、鐵合金、鋁、鋅等16種商品征出口調節稅。至1988年11月止征收出口調節稅的商品有:鰻魚苗、骨粉、生漆、生絲、山羊絨、磷、鎢、銻、苯、鐵合金、銅、鎳、鋁、鉛等共涉及56個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