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調節稅是海關對進口商品除征收正稅(即進口稅)外,根據特定目的再加征的一種進口稅。它屬于關稅附加稅的一種。是為控制某些地區和單位用大量外匯盲目進口某些國內外差價大的商品和成套散件,對國民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國家除用行政干預外,是臨時性限制輸入采用的一種手段,是發揮關稅經濟杠桿作用的一種靈活措施。國務院決定自1985年7月16日起,對若干商品在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的同時,開征進口調節稅,并根據差價變化情況,陸續作了一些調整,把這部分國內外差價收歸國家財政。為控制重復引進,制止多頭對外,實現統一歸口,聯合對外,對部分技術設備,規定了進口時必須由中央主管部門歸口審批,原則加征進口調節稅,自1985年8月1日簽訂合同日起執行。為了促進已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嚴格限制機電設備的進口,以節約外匯和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在此基礎上又進行了部分調整,補充。于1986年7月1日起執行。它是行政手段與經濟杠桿相結合加強管理的一種有效方法。1985年7月16日由海關總署對外公布開征進口調節稅的商品有:小轎車、旅行車、工具車、越野車、和其他機動小客車,8噸以下的載重車、摩托車、錄像機、復印機,彩色投影電視機,電視顯像管、電子計算機、微型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滌綸加工絲,化纖織物等。1988年11月15日對征收進口調節稅的商品作了調整,除上述商品外,對變色鏡及鏡片,中小規模的集成電路,電視圖像、聲音的錄制重放設備及某些人造纖維和合成纖維織物也征收進口調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