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價格是指海關計征關稅所依據的價格。我國海關由于采用從價稅,所以要有完稅價格。進出口貨物關稅的完稅價格和進出口貨物關稅的稅率兩者之乘積,即為應稅貨物的關稅稅額。根據海關法第38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海關審定的正常到岸價格扣除出口稅為完稅價格”。《關稅條例》第14條也規定:“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貨物售于國外的FOB價格,扣除出口稅后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系指貨物在采購地的正常批發價格,加上出口稅、運抵我國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手續費,還包括支付給賣方的傭金,勞務費等一切費用。不包括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費用,如進口稅、進口后的運輸費,機械設備的安裝、維修及技術協助費,工廠建造費等。對于賣方給予我方的正常回扣、傭金,在合同內訂明的,應從成交價格內扣除。由于賣方違反合同規定延期交貨而對賣方的罰款不應在成交價格內扣除。海關法第38條中還規定,“到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關稅條例》第9~13條,對審價的原則作了具體規定。1988年1月3日海關總署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辦法》,于1989年1月10日起實行。為正確審定完稅價格,防止低報、瞞報進出口貨物價格藉以偷稅、逃稅的行為,并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配套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