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減免是指按國務院規定的對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所實行的關稅減免。其依據是根據《海關法》第40條,41條和《關稅條例》第28條和第30條的規定,一般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海關總署,或會同其他中央主管部門制訂的辦法進行的。其中特定地區是指: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海南島等地區;特定企業是指: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等;特定用途是指:用于教學、體育、科學、科研事業、公益事業、用于國民經濟的薄弱部門以及國外捐贈物資等。特定減免稅貨物有一套特定的海關手續和管理辦法,如在貨物進口前,先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核準后,由海關發給一定形式的減免稅證明,并需建立分類專管帳冊,檔案,并須接受海關后續管理。未經海關核準或未補繳關稅的不得移作它用。近幾年來,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特定減免關稅優惠的項目很多,歸納起來有如下幾大類。第1類:按用途實施的關稅優惠有:(1)科教用品的減免稅;(2)從國外引進技術或設備的減免稅;(3)體育專業隊進口體育器材的減免稅;(4)殘疾人組織或個人所需進口貨物和物品的減免稅。第2類:按貿易性質實施的關稅優惠有:(1)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減免稅;(2)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的免稅;(3)技貿結合的進口貨物的減免稅;(4)寄售貿易進口貨物的減免稅;第3類:按資金來源實施的關稅優惠有:(1)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減免稅;(2)使用中國銀行和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外匯貨款或投資項目進口物資的減免稅;(3)用留存僑匯進口供應僑戶商品的減免稅;(4)利用外資生產中標設備所需進口的貨物的減免稅。第4類:按地區實施的關稅優惠有:(1)沿海經濟開放地區的稅收優惠;(2)經濟特區和海南省進出口貨物的關稅優惠;(3)其他執行特殊政策地區的關稅優惠。由于海關對進口的減免稅貨物要進行后續管理,需要設置機構和安排人員進行監督服務,從而增加了經營開支,為補償這些服務,參照國際上的做法,海關將征收少量的監督手續費。經國務院批準于1985年9月20日起,凡屬于特定減免范圍的減免稅貨物,均征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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