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減免是聯系征稅對象及其他條件對某些納稅人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反映了稅收的嚴肅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一種制度,通過適當的減稅和免稅,根據實際情況,更好地貫徹國家的關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39條和43條規定: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可減征或者免征關稅:(1)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2)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3)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4)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5)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6)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關稅的減免分為法定減免、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7)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24~27條,29條的規定,免稅的還有:(1)一票貨物的關稅稅額在人民幣10元以下的。(2)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用食品。(3)因故退還的我國出口貨物,由原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進境,并提供原出口單證,經海關審查核實,可以免征進口稅。但是,已征收的出口稅,不予退還。(4)無代價抵償的進出口貨物的關稅征免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