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貨物監管是指對進出口集裝箱和箱內所裝貨物及物品進行的監管。海關對集裝箱貨物監管的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集裝箱和所裝貨物監管辦法》1984年的規定來執行的。其主要內容有:(1)進出口集裝箱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在進、出境地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按規定遞交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申報單證和其他有關單證,如要求在到達地或起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時,須報經進境地或起運地海關同意,并要按“海關監管貨物”辦理手續;(2)海關認為必要時,可對有關集裝箱施加海關封志;(3)海關對集裝箱進行查驗時,收發貨人、集裝箱經理人或者其代理人應到現場,并按海關要求負責開箱、拆包、搬運等事項;(4)進、出口集裝箱貨物經海關放行后,方準提娶裝運或者繼續發運;(5)經海關放行的進、出口集裝箱貨物,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復查,或者調閱有關交接、驗收等單證和帳冊;(6)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因故要求海關派員到非設關地點或者海關監管區域以外辦理驗放手續時,應報請進境地或就近地海關核準,并應交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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