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箱體監管是指對從國外購買或銷售給國外的集裝箱的監管。海關對集裝箱箱體監管的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集裝箱和所裝貨物監管辦法》(1984年)中的第3章的規定來執行的,其主要內容有:(1)從國外購買或向國外出售集裝箱時,不論箱內是否裝貨,都應由集裝箱的收、發貨人或者代理人單獨填寫報關單連同其他報關單證向進、出境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2)暫時進口的外國集裝箱(包括租箱),不論裝貨與否,進口和復運出口時,均應由進口經營單位或者其代理人單獨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并具函保證于3個月內復運出口。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復運出口,可提出申請、經海關核準可適當延長。在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復運出口的,應向海關補辦進口納稅手續;限期天數的計算方法,按申報進口之日開始,至申報出口之日為止;(3)購買進口和國內生產的集裝箱,投入國際運輸時,集裝箱所有人應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4)經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集裝箱,由海關在集裝箱適當部位刷貼“中國海關”標志。再次進出口時,可憑此標志可以免辦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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