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被訴已是屢見不鮮,今年初,浙江省消保委就針對“強制要求實名制購票后遺失車票的旅客補全票”一事向上海鐵路局提起公益訴訟,引起輿論廣泛關注,但最終并未得到受理。從此次事件的網絡評論來看,網民們幾乎是一邊倒地支持旅客維權的做法,而被稱作挑戰“鐵老大”權威的支教女生已是最近網議的熱門話題,因此大家“同仇敵愾”,認為鐵路局強制要求補票的行為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權益,原因是她有購票短信,包括拍攝了紙制車票以及她的二代身份證,應該能夠足以證明她是買過這個票的,即使車票丟失,火車票實名制已經早就不存在技術上的壁壘,紙質票無法作為購票的唯一合同約定,從而說明鐵路部門現行規定陳舊僵化,希望以此引起社會的關注,推動不合理的規定改進,讓公眾受益。

筆者以為,一個新型技術的誕生或者一個嶄新政策的出臺,雖然都經過無數次的探討和審核,但畢竟做不到完美和無瑕疵,只能說只有更好的,沒有最好的。縱觀整個事件,學生維權使法治的精神深入民心,但做法欠妥。火車票作為聯系乘客和鐵路的紐帶,某種程度具有一定的合約性。乘客在選擇乘坐火車作為交通工具的同時,就等同于接受了鐵路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當于與鐵路部門簽訂了某種意義上的合同,妥善保管好火車票不致丟失,在這里也就變成了旅客需要承擔的法律義務,這不是不能理解的道理。在學生看來難道憑借身份信息都不足以證明“我就是我”“我買了這張車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