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單又稱“運單”。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為運輸貨物而簽訂的一種運輸合同。
規定了承、托、收三方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鐵路貨物運輸規程》規定格式的運單1張。使用機械冷藏列車運輸的貨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貨人可以數批合提1份運單;整車分卸的貨物,對每一分卸站應增加2份運單(到站、收貨人各1份)。整車貨物在月度貨物運輸計劃批準后,交運貨物時,還須向承運人提交運單;托運零擔貨物和集裝箱運輸的貨物,須按批向承運人提交運單。承運人在提交的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運輸合同即告成立。承運人和托運人應按照《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的規定,填寫運單的有關事項,雙方應對填寫事項的真實性負完全責任。與其他合同不同的是未參加簽訂合同的收貨人,可以享有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運單除具有運輸合同的作用外,還是辦理鐵路貨物運輸最原始的資料,也是計算運輸費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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