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監督局是代表國家對所轄海區和港口的交通安全實行統一管理的主管機關,成立于1986年5月8日。是交通直屬一級行政單位,實行交通部、上海市雙重領導。1951年8月上海區港務管理局的港務處,航政處以及引水科合并組成港務監督,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港務監督,這是上海港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港口航務行政管理機構。1986年5月上海港口管理體制改革時,上海港港務監督與上海航道局的航標測量處合并組成上海海上安全監督局。該局下設監督處、海務處、測繪處、航標處,等14個處室,管轄吳淞監督站、公路監督站、海測大隊,上海航標區、印刷廠,航政中專等9個基層單位,以及福州、溫州、廈門3個外地航標區。管轄范圍:北緯33°00′00″與北緯30°40′00″之間的海域,以及金山碼頭航道、錨地和北緯33°00′00″以北附近的海上石油平臺和相關船舶的管理;航行警告廣播區、航標、測量管理區域:自福建東山島(23.5°N)至連云港(35°N);救護區自福建東碇島(24°N)至銹針沙(33°N)。上海港航政管理范圍:長江口段自瀏河口下游瀏黑屋與崇明施翅河口下游的施信桿聯線至長江口燈船,長160公里;黃埔江段自吳淞口防波堤至閔行發電廠上游邊界,長67公里。沿江兩岸約有350家工廠、企事業單位和碼頭,48條支流小港。港內有信號臺、點18個,是港口航政管理的耳目,全局共有各種船舶71艘,最大的是排水量1750噸的大型航標船,最小的是長不足12米的玻璃鋼巡邏艇。是航政管理和航標測量的手段和工具。上海海上安全監督局的職責是在轄區內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規賦予海監的各項職權,擔負國家航標測量規定中關于航標測量工作的各項職責和任務,主要包括:(1)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轄區具體管理規定。(2)辦理船舶登記,簽發船舶國籍證書或登記證書,簽發海員證和船員服務保(3)辦理船員、引航員考試,簽發船員、引航員適任證書并監督船舶的人員配備。(4)辦理外國籍船舶的進口審批手續。監督執行國家強制引航制度,對國際航行船舶實施檢查并簽發出口許可證,對國內航行船舶辦理進出口簽證。(5)監督檢查船舶的安全技術狀況,航行情況和裝載情況。(6)維護轄區交通安全秩序,對重要航區實行交通管制。(7)審核轄區水上、水下施工和大型設施的水上拖帶的安全技術狀況;港區內使用岸線涉及水上交通安全時對工程進行審核;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撈,強制清除礙航物體;調整、劃定港內錨地和經辦轄區內的港區水域界限、港外錨地和禁航區的劃定和報批,統一管理轄區內的航行警(通)告發布工作。(8)負責轄區內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調查和處理船舶違章排污,監視港區水域污染情況。(9)對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實施監督管理。(10)調查處理海上交通事故,處罰違章的船舶和人員。(11)組織指揮本轄區船舶防臺和海上搜尋救助、救生。(12)負責本局航標轄區內海上干線公用航標和主要商港航標的管理和規劃建設,通報航標動態,編制航標表。(13)負責本局航測轄區內主要商港及其附近水域、沿海重點航道和港灣、錨地及其他指定水域的檢測和基本測量,通報海區變化情況,編輯、繪制和發行港口、航道和錨地檢測圖及航行圖集;負責轄區內主要港口及指定水域的潮汐,潮流等水文情況的觀測和資料收集。(14)根據海區無線電導航體制規劃要求,負責轄區內中程無線電導航臺、指向標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15)有關法規規定和上級下達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