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是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制定,供海上運輸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或作為中國的慣例,據以進行共同海損理算的規則,簡稱《北京理算規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正確地進行共同海損理算,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于1969年設立共同海損理算處,并繼而制定《北京理算規則》,它的內容包括:(1)前言和共同海損的范圍;(2)共同海損的理算原則;(3)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的計算;(4)共同海損的分攤;(5)利息和手續費;(6)共同海損擔保;(7)共同海損時限;(8)共同海損理算的簡化等8條規定。為了照顧國際慣例,《北京理算規則》又規定:船舶因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須修理時,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間所產生的某些額外費用和損失,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損。對于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作簡易理算;對共同海損金額較小的案件,征得有關方面同意,可以不進行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