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沙-牛津規則是這是國際法協會于1932年修訂的一項規則。從1926年開始起,由國際法協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經過7年的研究和討論,把國際貿易條件中最復雜的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CIF)條件的內容制訂了統一的規則。1928年國際法協會曾在波蘭華沙開會,制訂了有關CIF買賣合同統一規則,稱為《1928年華沙規則》(Warsaw Rules 1928),以英國貿易習慣及判例為基礎,由國際商會分送各國商會征詢意見。1932年國際法協會在國際商會的協助下,根據1928年法案,在牛津會議上將前“華沙規則”修訂完成,定名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簡稱W.O.Rules 1932)。該規則包括序言和正文21條,共59款。對買賣雙方各項責任劃分的闡述較為具體。這一規則主要說明CIF價格術語,對CIF買賣合同的性質作了詳盡的說明,并規定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費用、責任和風險。它和國際商會的“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一樣,供買賣雙方自愿采用,并可對其中條款在合同中作雙方同意的修改或補充,如有抵觸,以合同的優先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