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合同草案是國際多式聯運中用的公約草案。貨物多式聯運公約草案調整了1969年3月國際海事委員會在東京大會上通過的多式聯運公司草案(通稱東京規則)和羅馬私法統一國際協會在1965年發表的草案。以后,根據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的要求,在國際關系機構的參加下,廣泛審議了這個草案,并從1970年11月起,在歐洲經濟委員會和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的四次聯席會議上進行研究,最終于1971年11月通過這個公約草案。它適用于在海上、內河、航空、鐵路和公路運輸中至少利用兩種不同的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的合同。雖然在聯運提單中證明該貨物的接收地和交付地位于兩個國家時適用,但它的特點是:任憑當事者自由選擇公約是否適用和對多式聯運承運人的責任采用所謂網狀制這樣的貨物多式聯運公約草案,于1972年11月在歐洲經濟委員會和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聯合召開的集裝箱公約會議上提出,原定作為公約草案正式通過,但除了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的海運委員會之外,由于發展中國家反對這個公約草案,結果貨物多式聯運公約草案成了一紙空文。該草案編制的主持人是瑞典最高法院的審判官,國際法律協會副主席艾戈特·巴格(Aigot · Bagge),故又別名為“巴格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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