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是各國政府為謀求海上人命財產安全而共同制訂的關于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統一規定的載貨限度。最早的國際性公約是1930年7月5日在倫敦簽訂,1933年1月1日起生效。締約國有30個國家。后來該公約在1966年進行了修正,該修正的公約主要內容是:關于滿載吃水線的指定條件和計算方法的規定;根據不同航區和季節,勘劃船舶載重線;規定各類船舶的載重限額。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于1968年7月21日起生效。該公約除正文外,尚有三個附則。附則一:根據不同航區和季節,針對不同種類的船舶,規定了勘劃船舶載重線的技術規則,同時針對船舶強度、結構、穩性等規定了相應的技術標準;附則二:規定了各種載重線的適用區域;附則三:規定了證書的格式。該公約在1971、1975和1979年進行了三次修正。至1981年3月1日止,接受這些修正案的國家分別為31、27和13個,因此三個修正案均未生效。我國已于1980年8月1日接受1971年和1975年兩個修正案。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10月23日第八屆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宣布我國承認1930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1973年3月1日我國正式參加國際海協后,于同年10月5日致函海協秘書長,表示接受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并退出1930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但同時作了如下保留和聲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區域的劃分,不受該公約“附則二”第49條和第50條有關規定的約束”。至1981年止已有95個國家和地區參加了此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