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集裝箱定期條款(一切險)是為了使國際標準集裝箱本身滅失時能得到補償而進行投保一切險的條款。這條款由倫敦保險人協會制定,其內容概要如下:第1條:規定了在保險期內產生的損害全部賠償。第2條:不承保由于自然耗損、品質低劣、已延遲、有固有缺陷,因性質特點會遭致損害的規定。第3條:對補償集裝箱機械部分損害的限制規定。第4條:在一張單據中以多個集裝箱作為合同對象的情況下,賠償時把各個集裝箱也看作為分別投保的對象。第5條:(1)集裝箱受到損壞但未全損時,僅賠償修理費;(2)規定對損害的賠償須從賠償額中扣除一定金額(所謂的小損害免責額)。第6條:規定已損壞的集裝箱,在未修復期間如為全損時,則僅作為全損的損壞額賠償。第7條:集裝箱的損害能否構成推定全損的標準,根據修理費和保險金額確定。第8條:索賠通知的規定。

第9條:對防止損害、減輕損壞,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保全義務的規定。第10條:關于共同海損和救助費,按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處理的規定。第11條:根據運輸合同上“互有過失碰撞條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的規定。第12條:對于損害的原因,即使是被保險人的雇傭人的故意過失,而被保險人對此不了解時,所發生的損害應給予賠償的規定。第13條:所謂“不提供保險利益條款”(Not to Insure clause)的規定。第14、15條:隨著單據轉讓和集裝箱的出賣,取消保險合同的規定。第16條:當事人雙方在30天之前預告,就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規定。第17條:不承保戰爭險的條款。第18條:不承保原子彈爆炸危險的條款。第19條:不承保因沒收、國有化和國家征用而受損害的規定。第20條:不承保罷工、暴動等危險的條款。見“協會集裝箱定期條款”(全損、共同海損、救助報酬、救助費用、施救費用)和“集裝箱自身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