擱淺是海上保險中的意外事故之一。指船舶與水底的物體意外接觸,使船舶停在水深小于其吃水處,船體不能進退浮動而無法脫離之狀態。產生擱淺的原因有:推算或測定船位有誤,未能正確利用導航設備,認錯目標,估算潮汐和風流壓有誤,沒有修正儀器誤差、偏離航線、大風浪影響及走錨等。船舶擱淺前通常會有異常現象發生,如船首前方出現異常的浪花,船體產生震動等,一旦發現此種情況應立即停車。依照英國的保險慣例,船舶擱淺時,已經保險之貨物如已載于船上,則保險人應對該貨物的一切損失負賠償責任,即使其損失非因于擱淺,保險人仍應照賠。如一艘船舶發生擱淺,幸獲脫險,未遭海水灌入貨艙,然而該船在事前或事后遭于惡劣氣候以致貨物受損,雖然這些損失全非直接起因于擱淺,或可諉因于擱淺,但保險人應對全部損天負責。唯一條件為當船舶擱淺時,貨物已裝于船上。構成擱淺事故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擱淺必須出于意外或不尋常事故,如果發生在習慣上停靠地區及尋常狀態下,便不能認為擱淺。其次必須確實緊密擱置在阻礙物上,如果接觸后隨即分離而未造成阻留,亦不能認為擱淺。例如自泥灘上拖曳而過,或擦越河口之砂洲均非屬擱淺,而謂之“擦底”,二者有所不同。至今在阻礙物上應擱置多久才屬擱淺尚無定論。但僅擱置1.5分鐘而構成擱淺事故已有先例。擱淺能損壞船底及船體結構,對船舶危害較大,因此,在船舶擱淺后,保險人可賠付探摸船底的費用,而不論船底實際有無損壞。在平安險之下,保險人對于因擱淺所引起的單獨海損,無論是否有因果關系,均負責賠償。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本站觀點。所轉載內容之原創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自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