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期限是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又稱“保險有效期”(Duration of Insurance)。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成立的當時,保險責任即開始,同時也意味著保險合同的生效,但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的時間為保險合同的開始時間。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主要規定于“運輸條款”,“運輸契約終止條款”及“航程變更條款”中。參見該三條款。船舶保險的保險期限,有一年的定期保險和按合同寫明以運輸過程的起訖為期限的航次保險。協會海運貨物戰爭險的保險期限,由于戰爭發生時存放在港口碼頭上的貨物往往不易疏散,容易造成大量積壓,風險過于集中,因此,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戰爭險對保險人保險期限的規定,采取承保“水上危險”的原則,而不采取承保“倉到倉”的原則。即把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的責任期限規定為從貨物裝上海輪開始,直到卸離海輪為止。具體說,保險人僅對已經裝上海輪,并且在海上運輸過程中遭遇戰爭險承保風險受損的被保險貨物負賠償責任;貨物一經卸離海輪,保險責任即可終止。見“運輸條款”,“運輸契約終止條款”和“航程變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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