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檢驗是根據國家規定,對進出口商品實行強制性的檢驗。它是我國商品檢驗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商檢工作實施品質管制政策的主要措施。目前商品檢驗局法定檢驗的范圍是:(1)列入“現行實施檢驗商品種類表”內的進出口商品;(2)對外貿易合同規定由商品檢驗局檢驗出具檢驗證書的商品;(3)應施檢疫和衛生檢驗的出口動物產品和食品。(4)根據《商檢法》第15條規定,對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實施強制性的鑒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和使用鑒定,以保證出口危險貨物的安全;(5)根據《商檢法》第16條規定,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實施強制性檢驗。承運人和裝箱單位必須在裝貨前申請檢驗,經檢驗符合裝運技術條件,并發給證書后、方準裝貨出運。(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除經特準的以外,非經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并發給檢驗證書,不得輸出。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不得調撥使用。對檢驗不合格的進口商品,由商品檢驗局出證交有關外貿公司向國家提賠。根據《商檢法》第5條規定:凡列入《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收貨人、發貨人申請,國家商檢局審查批準,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收發貨人可以申請免驗:(1)在國際上獲質量獎(未超過3年)的商品;(2)經國家商檢部門認可的國際有關組織實施質量認證,并經商檢機構檢驗質量長期穩定的商品;(3)連續3年出廠合格率及商檢機構合格率為100%,并且沒有質量異議的出口商品;(4)連續3年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及用戶驗收合格率為100%,并且獲得用戶和消費者良好評價的進口商品;但是對于涉及安全、衛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不能申請免驗。國家商檢局接受免驗申請后,組織專家對免驗商品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報告,經國家商檢局批準后,發給申請人免驗證書,并予以公布。免驗證書一般不超過2年,申請人可在免驗期滿前4個月內申請延續免驗期,經國家商檢局復審批準后,可繼續給予一定期限的免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