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監管是海關監管工作中最重要的業務之一。按國家規定,凡進出境貨物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出境。如特殊需要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也必須依法辦理海關手續。我國規定海關監管進出口貨物的依據是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監管的目的是為保證對外貿易政策的有效實施,防止和打擊不法分子政治、經濟破壞活動,檢查制止進出口貨物在口岸的裝卸、交接、儲存、運輸過程中的不正常現象,維護國家利益和對外貿易信譽,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監管的內容包括接受申報、查驗貨物,征收關稅,最后貨物放行。監管的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拆、提娶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轉讓或者更換標記。在貨物上海關加施的標記,任何人不得擅自損毀。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除了經特準免驗的以外,都必須逐批查驗。目的是確定貨物進出口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政策及其他行政管理規定,檢查包裝是否符合要求,貨物有無殘損。查驗時采用外形查驗和開包查驗相結合,一般查驗和重點查驗相結合的方法、查驗時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嘗查驗貨物的時間和地點由海關規定。對法定進行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藥物檢驗、文物鑒定或者其他由國家管制的貨物,還要依據有關主管部門或機關簽發的證件進行監管。進出口貨物經海關許可或者放行后,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貨物。